010-68861475
文章来源:未知 时间:2022-11-01
我单位作为一家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现为需要做人事代理的各位同学分享一个关于工伤保险的小知识:本市工伤职工回外埠长期居住的应如何继续使用工伤保险?
人事代理答: 本市工伤职工回外埠长期居住的,应选择当地一家乡级以上基本医疗定点机构作为本人工伤医疗机构,并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经当地医保部门确定并签署意见后,报本人所在单位。
设定依据
1、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1号) 第十条 工伤职工回外埠长期居住的,应选择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定点机构作为本人医治受伤部位或职业病的医疗机构,并向本人所在单位申报。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符合“三个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2〕131号)一、本市工伤职工回外埠长期居住的,应选择当地一家乡级以上基本医疗定点机构作为本人工伤医疗机构,并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见附表),经当地医保部门确定并签署意见后,报本人所在单位。二、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签署意见后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三、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持经过备案的《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费用审核。
以上本期工伤相关小知识分享完毕,想了解更多人事代理的相关知识,欢迎查看往期内容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