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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支付业务经办流程

    文章来源:北京四达人事代理    时间:2018-05-21

    (一)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的增加

     

     

     

    1、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患有职业病、存在陈旧性工伤人员、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达到伤残等级的和持有因战、因公负伤致残革命伤残军人证的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需办理工伤人员的增加手续。

     

    (1)办理所需材料:

     

    ①新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携带《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证》;

     

    ②陈旧性工伤人员:携带《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

     

    ③参保单位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达到伤残等级的和持有因战、因公负伤致残革命军人证的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携带《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2)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

     

    (3)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4)经办流程: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患有职业病、存在陈旧性工伤、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达到伤残等级的和持有因战、因公负伤致残革命伤残军人证的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等情况的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和《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经社保中心审核后,建立工伤人员基本信息。

     

    2、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因工发生事故死亡(工亡人员)的人员,工伤保险的支付

     

    (1)办理所需材料:《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证》及工亡人员的死亡证明;符合工伤保险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还需提供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①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②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③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和《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

     

    (3)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4)经办流程: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因工发生事故死亡(以下简称“工亡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保单位应携带《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证》及工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和《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社保中心审核后,建立工亡人员基本信息及供养直系亲属人员基本信息数据。

     

    (二)待遇核准

     

    1、办理所需材料:

     

    (1)已增加的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应携带工伤人员的《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进行待遇核准。

     

    (2)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应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①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②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③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及《工伤证》(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对于交通事故的工伤职工,还须提供交通事故结案处理责任书,保险公司赔付单据。

     

    2、填报报表:无

     

    3、办理时间:全月

     

    4、经办流程: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保单位应携带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工伤证》及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按照应享受等级待遇标准进行核准,同时打印出《北京市一至十级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工表九)或《北京市因工死亡职工工伤待遇核准表》(工表十)(一式两分),参保单位经办人在待遇核准表上签字后,社保中心将工伤人员应享受待遇的给付项目、给付标准、给付起始日期等打印在《工伤证》上,加盖公章。(社保中心对参保单位报送的待遇核准材料审核时,对材料不齐全的,填写《工伤职工待遇核准须补正材料告知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其补正材料,在收到补正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减少

     

    1、办理所需材料:

     

    (1)工伤人员死亡:携带死亡证明(一至四级从死亡的次月开始停发伤残津贴);

     

    (2)工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丧失供养条件的:携带供养直系亲属丧失供养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五至十级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的:携带《工伤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终止合同证明、发给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证明等);

     

    (4)参保单位破产、解散:须持上级部门审批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或供养亲属减少手续;

     

    (5)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工伤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携带《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北京市一至十级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待确认后办理减少手续。

     

    2、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

     

    3、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4、经办流程:参保单位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办理减少手续时,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社保中心,经社保中心审核后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做减少处理。

     

    (四)一至四级外地农民工或因工死亡的

     

    外地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1、一至四级外地农民工或因工死亡的外地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在核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可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或按月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按月领取的相关手续详见工伤职工待遇核准)

     

    2、办理所需材料:外地农民工或供养直系亲属自愿领取一次性长期待遇申请书、《工伤证》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3、填报报表:《北京市外地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协议书》(一式三份)

     

    4、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5、经办流程:一至四级外地农民工或因工死亡的外地农民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增加后,在核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单位携带外地农民工或供养直系亲属自愿领取一次性长期待遇申请书,社保中心审核后,打印《北京市外地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协议书》(一式三份)、《北京市一至十级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工表九-1)或《北京市因工死亡职工工伤待遇核准表》(工表十-1)并经单位经办人签字后,由参保人携带《北京市外地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协议书》(一式三份)、《北京市一至十级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工表九-1)或《北京市因工死亡职工工伤待遇核准表》(工表十-l)与外地农民工或供养直系亲属签订协议书后,将《工伤证》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等一并保送社保中心。社保中心审核无误后,在《北京市外地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协议书》(一式三份)、《北京市一至十级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工表九-1)或《北京市因工死亡职工工伤待遇核准表》(工表十-1)上签字盖章并收回《工伤证》,同时做待遇核准确认。

     

    (五)工伤医疗费审核、报销

     

    1、办理所需材料:《工伤证》

     

    2、办理时间:全月(开据足额缴费证明)

     

    3、经办流程:

     

    (1)住院、门(急)诊、急诊留观、在外埠医疗机构治疗的医药费报销,

     

    单位需持工伤证(原件或复印件)到社保中心开据《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于每月1至20日将报销单据报送医保中心进行审核结算。

     

    (2)工伤人员住院时,单位需持工伤证(原件或复印件)到社保中心开据《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到工伤定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如果工伤职工长期住院,必须每隔90天到社保中心开据《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

     

    (六)劳动能力鉴定费

     

    1、办理所需材料:《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发票

     

    2、填报报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个人明细表》(工表六)

     

    3、办理时间:全月(开据足额缴费证明)

     

    4、经办流程: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参保单位需持工伤证(原件或复印件)到社保中心开据《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然后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社保中心与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直接结算。如鉴定费先由鉴定申请人垫付的,参保单位填写《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个人明细表》(工表六)并附发票到社保中心进行结算。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1、办理所需材料:《工伤证》、《工伤人员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辅助器具发票

     

    2、填报报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个人明细表》(工表六)

     

    3、办理时间:全月(开据足额缴费证明)

     

    4、经办流程:工伤人员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时,单位持《工伤人员配置、

     

    更换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到社保中心签字盖章后,然后到指定的伤残辅助器具单位进行配置、更换伤残辅助器具。社保中心与区(县)指定的伤残辅助器具单位直接结算。如鉴定费先由鉴定申请人垫付的,参保单位填写《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个人明细表》(工表六)并附发票到社保中心进行结算。

     

    (八)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1、参保单位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或五至十级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以及工伤人员再次发生工伤的,需要进行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1)办理所需材料: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再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公伤证》

     

    (2)填报报表:《北京市工伤职工变更表》(工表-1)

     

    (3)办理时间:每月5至25日

     

    (4)经办流程:参保单位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或一至十级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以及工伤人员再次发生工伤后的,需要进行工伤保险待遇变更时,应填报(北京市工伤职工变更表)(工表一-1)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社保中心,社保中心变更伤残等级并核准待遇后须重新打印《北京市一至十级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工表九)(只打印变更后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单位于每月20日至25日按照变更后的工伤待遇填入《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工表二)

     

    2、参保单位工伤人员的供养亲属需要变更信息时,以及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因故死亡后,对工伤人员有符合工伤保险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需要进行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1)办理所需材料:工伤人员的死亡证明、供养直系亲属的相关证明材料

     

    (2)填报报表:《北京市工伤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信息变更表》(工表一-2)

     

    (3)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4)经办流程:参保单位工伤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需要变更信息时,以及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因故死亡后,对工伤人员有符合工伤保险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需要进行工伤保险待遇变更时,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信息变更表》(工表一-2)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社保中心。社保中心依据单位填报信息进行审核后,打印《北京市因工死亡职工工伤待遇核准表》(工表十)。单位于每月20日至25日按照变更后的工伤待遇填入《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工表二)

     

    3、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离退休手续后,应办理工伤待遇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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